假新娘结婚第二天不见踪影 折腾近7年结婚登记终于撤销

2020-11-19 08:52:09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离不掉的婚、撤不了的登记、要不回的彩礼、告不赢的官司……7年前,那个带着彩礼、在结婚登记第二天就不见踪影的假新娘,让姚某焦头烂额,陷入维权之困。直到2020年7月,他走进......

离不掉的婚、撤不了的登记、要不回的彩礼、告不赢的官司……7年前,那个带着彩礼、在结婚登记第二天就不见踪影的假新娘,让姚某焦头烂额,陷入维权之困。直到2020年7月,他走进福建省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三级检察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用三个月时间成功解决了困扰他近7年的烦心事。

10月14日,是姚某大喜的日子。他牵着女友的手来到福建省闽侯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他和女友终于成为一对合法夫妻。

就在4天前,民政局撤销了他6年多前与一个冒名为“莫某”的女子的婚姻登记。那个带着彩礼、在结婚登记第二天就不见踪影的假新娘,让姚某焦头烂额,陷入维权之困——离不掉的婚、撤不了的登记、要不回的彩礼、告不赢的官司。

直到2020年7月,他走进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福建省三级检察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机制,用三个月时间成功化解了困扰他近7年的烦心事。

“今天,是我这么多年来最开心的一天,从此就可以踏踏实实地过日子了。”拿到《结婚证》的那一刻,姚某给帮助他的检察官们发来结婚证照,一起分享他的幸福和快乐。

遭遇骗婚

七年奔波维权未果

2013年12月初,家住闽侯县大湖乡的姚某经人介绍,与自称“莫某”的广西女子相识。几天后,两人在该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姚某给了“莫某”7万元彩礼。姚某以为自己的生活从此会幸福美满,不料,领证第二天,“莫某”就带着彩礼消失了。

“那天,她说要把7万元彩礼汇给家人,让我带她到银行汇款。其间,她说大厅空气不好要出去透透气,哪能想到,一转眼的工夫人就不见了。这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骗婚。”姚某说。

姚某当即报案,但警方认为,姚某提供的《结婚证》为民政部门颁发的正规结婚证,不存在诈骗事实不予立案;立案不成,姚某接着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也未予受理。理由是,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受胁迫登记的才可撤销,姚某与“莫某”登记结婚没有受胁迫的情形。

姚某本就家境贫困,被骗后生活更加困苦,全家生计仅靠打零工维持。后来,姚某遇见了如今的女友,两人彼此中意就在一起生活、生育了两个孩子。由于和“莫某”的《结婚证》未被撤销,无法与女友办理婚姻登记,眼看就要上小学的孩子无法落户就学,姚某开始着急起来。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提示,姚某一纸诉状递到闽侯县法院,但因“莫某”户籍不在本地,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莫某”户籍所在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查明,莫某与戚某已于2010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该莫某不是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莫某”,姚某只好撤回起诉

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向忻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自己与莫某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与真实的莫某均不认识对方,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据此可以认定莫某不是与姚某实际登记结婚的人,姚某与真实的莫某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无法判决离婚,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未果,申请撤销错误婚姻登记无门,无奈之下,2020年1月3日,姚某对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结婚证》,法院受理后,以超过5年起诉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姚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漫漫维权路,长达6年多,姚某的诉求始终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主动作为

调查核实厘清争议

今年7月,姚某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向福州市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检察官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是冒名婚姻登记撤销引发的行政纠纷,法院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如果只是简单地作出不予立案监督的决定,结果仍旧是“程序空转”,使当事人陷于诉累。

“厘清争议焦点并积极推动化解,才能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终身大事。”福建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收到福州市检察院呈报的该案相关情况后会商决定,按照福建省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工作机制启动化解程序,将该案交闽侯县检察院办理,并由三级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协同开展调查核实。

“该案确实不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法院裁判也无不当,监督难点明摆着。”闽侯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因涉嫌骗婚女子跨省作案,真实身份不明,相关事实难查清,调查核实工作有难度。

“主动作为,迎难而上,找准切入点!”办案组决定重点围绕涉案婚姻是否冒名登记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约见姚某了解案情和诉讼过程,从法院、民政、公安等单位查询和调取案件相关材料。

在调取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中,检察官发现,结婚登记材料上的合影照片中“莫某”与身份证上的莫某长相出入较大。经进一步联网查询,发现“莫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同时存续。

办案组经研判,选择离该案最近的一次婚姻登记地山西省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工作迅速展开。办案组先后辗转山西太原、晋中两地市走访5个单位,查明“莫某”在山西省昔阳县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签名及照片与在闽侯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莫某”高度相似;在昔阳县,与“莫某”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子陈某告诉办案组,他也受骗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查明“莫某”冒名在多地登记结婚骗取彩礼的关键事实。

综合调查核实的情况,办案组认为,闽侯县民政局在真实莫某本人未到场情况下即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合法要件。“虽然,该婚姻登记错误系由于全国联网查询信息化建设滞后及民政部门难以进行实质审查的客观条件所致,但对于现已查明客观存在且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婚姻登记错误,应予以纠正。”

为此,9月1日,闽侯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姚某与“莫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及《结婚证》的颁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实缺少合法要件的应当撤销。

公开听证

多方推动化解难题

为尽快促使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在厘清事实基础上,9月16日,闽侯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取作为听证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法律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当事人的意见。

听证会上,检察官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展示了案情、姚某维权情况,检察机关调查的关键事实和相关证据。在发表意见、举证质证后,大家一致认为,经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姚某与“莫某”的婚姻登记确有错误。

那么,“民政局对错误登记行为是否有权主动撤销?”针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高校法律专家从法学理论角度进行深度讨论,提供了权威的咨询参考意见。“在我们看来,由检察机关督促民政局依法撤销《结婚证》,这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撤销《结婚证》是有错必纠的体现。即使法律对错误颁发的《结婚证》如何撤销没有具体操作规定,但民政局的先前行为导致当事人陷入困境应予纠错。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经评议,听证员认为错误婚姻登记应予以撤销。民政局在听取评议意见后,当场表示将主动担当,依法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

听证会后,针对主动更正错误婚姻登记程序的法律规定空白、落实听证结论仍存在一定难度等情况,办案组持续跟进,发挥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协同办案的优势,一方面监督县民政局做好更正错误登记的基础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协调省民政厅对相关程序问题加强指导。在多方共同推动下,该错误婚姻登记信息终于在10月10日成功消除。

针对“莫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闽侯县检察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

针对姚某多年奔波申诉、生活艰难陷入困境等情况,闽侯县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并积极帮助当事人解决子女落户就学问题,做好后续跟踪帮扶,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

10月19日,姚某夫妇将一面锦旗送到检察院,上面写着“心系百姓断是非,检察监督解民忧”。至此,历时近7年离不掉的婚、撤不了的登记、告不赢的官司、解决不了问题的行政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回应关切

用好“路线图”办好身边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因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的行政诉讼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争议从未平息。不法分子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进行结婚登记索取钱财后失踪,此种情形下,被害人与骗婚者婚姻关系的解除却难上加难。

福建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介绍,此类案件因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难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而《婚姻登记条例》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受胁迫的婚姻登记行为才可依法撤销,而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已过了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受害人维权屡屡陷入困境,社会关注度较高。

“检察机关推动该案的快速实质性解决,不但有力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了当事人的终身大事,同时,也为民政部门推进遏制错误婚姻登记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了生动实践,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错必纠、勇于担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案的办理提供了三点启示:

●检察机关应探索建立一套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实现纠正违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福建省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争议提出→调查核实→监督促和→多元化解”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路线图机制,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行政争议化解体系,解决矛盾、减少诉累,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了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事实、厘清争议、分清是非,以“精准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践中,当事人由于取证能力有限无法收集关键证据,而行政机关限于书面审查,掌握信息不完整,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对与行政争议有关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为精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奠定基础。

●应切实担负起办好“群众身边案件”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应当牢固树立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理念,解决好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现维权与监督相统一。

赵一诺/制图


结婚
骗婚
离婚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87-8172-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