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网络与数据十大法治事件

2021-01-04 09:44:13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信息通信技术的变革和创新给人类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新空间——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的载体是网络,核心是数据,依法加强国家网络空间和数据的治理是我国数字经济安全与发展的必......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修订草案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第五章“网络保护”共有十七条,主要涉及的内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创作与传播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等。

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12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申,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明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得到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平台企业,尤其是超级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已成为关系全局的紧迫议题。

目前,超级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的市场寡头,超级平台之所以能够成为市场寡头,是因为其通过自身营造的网络生态系统吸引千万流量、汇聚海量信息,进而形成网络的交叉效应。因此,超级平台最重要的是对数据的垄断,对数据的控制提高了超级平台的市场进入壁垒及转换成本,带来了超级平台通吃的局面,而且超平台本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对平台的监管和治理。因此,反垄断法必须有所作为,不能任由平台集中和垄断数据影响整个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和良性发展。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四条,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营造公平竞争秩序。着力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促进更多主体进入市场,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加强科学有效监管。《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所有市场主体。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

三是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防止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抑制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经济活力,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动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四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反垄断监管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平台经济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发展潜在市场的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升,支持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五是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平台经济发展涉及多方主体。反垄断监管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和促进平台发展的同时,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全社会能够共享平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平台经济整体生态和谐共生和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对平台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征求意见稿》对相关市场界定,要求在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要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征求意见稿》还就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详细的认定标准。

十、国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开展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组执法人员进驻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调查人员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资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认真接受调查组询问,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调查。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也呈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显示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

纵观全球,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四大科技巨头在全球范围内被多次提起反垄断调查。据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统计,这些反垄断调查中,谷歌面临27起、亚马逊和苹果面临22起、Facebook面临13起,其中欧盟对谷歌进行反垄断处罚的金额已经累计超过600亿元。

我国互联网业态的飞速发展直接得益于我国采取的包容与审慎并重的监管原则,针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调查,视乎要来得迟一些。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就已经生效,但时至今日没有一家中国互联网公司因为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公开查处。应当指出,互联网行业从来不是,也不应该成为反垄断的法外之地。2020年初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这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开展立案调查,可谓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调查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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