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元买来二手山寨机?主播平台均被诉

2020-07-20 09:53:33 法律FAQ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郭晟 刘承祖 因认为主播许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将主播许某及快手APP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郭晟 刘承祖

因认为主播许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将主播许某及快手APP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19年5月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1万多元,由于手机已使用数月,四五千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

然而,王某购买后发现,收到货的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便要求许某退货退款。许某则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后将王某拉黑。

为此,王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反映,快手官方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让王某没想到的是,几天后竟发现许某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快手公司,官方均作出上述答复。

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某退一赔三,由许某、快手公司赔偿其维权的相关合理开支。

7月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围绕“被告许某是否应被认定为经营者”“被告许某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快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

许某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适用三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自己应属于经营者,但自己销售闲置物品并非经常的、持续的、连续多次,不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关系。同时,许某提出,其愿意退还王某的涉案手机购机款4000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快手公司提出,王某与许某之间的交易系通过微信进行,未在快手公司平台进行。王某与许某之间发生争议后,快手公司第一时间协助王某联系许某解决问题,并最终对许某永久封号,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协助。王某损失与快手公司无关,并非快手公司构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该案涉及直播带货热点问题,案件庭审过程受到广泛关注,直播带货中的主播责任及平台责任承担等问题引发多方热烈讨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起诉
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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