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审结涉案5600余万的虚假诉讼案 行为人被罚198万

2020-08-26 07:57:01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案金额达56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判决驳回新余市利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卓公司)......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案金额达56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判决驳回新余市利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卓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对江西迪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宝公司)、利卓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虚假诉讼的行为和陈某、邓某伪造证据、妨碍法院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共计罚款198万元的处罚。

2011年底,迪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借款3500万元给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个人,胡某一直未还款。2013年底,陈某找到利卓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要邓某帮忙向胡某追款。两人合谋捏造借款3400万元的事实,并骗取华森公司提供担保,以套住华森公司的财产用于抵偿胡某个人的借款。陈某安排工作人员伪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专为起诉准备的通知函、回复函等虚假证据,并用四张银行卡轮回空转方式炮制出邓某向陈某转账3584万元的转账凭证。通过使用虚假证据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处迪宝公司归还利卓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5600余万元,华森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案外人举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高院提出检察建议,江西高院依职权裁定再审该案。

江西高院经再审审理查明,利卓公司与迪宝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利卓公司与迪宝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骗取华森公司对虚假借款34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华森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破坏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迪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和利卓公司邓某伪造证据,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导致严重后果。虽然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邓某二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行为发生时尚无虚假诉讼罪名为由,对陈某、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刑事不起诉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关当事人和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江西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利卓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和违法行为人予以从重罚款制裁,决定对迪宝公司罚款100万元,对利卓公司罚款80万元,对迪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罚款10万元,对利卓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罚款8万元。

■法官提醒■

对该案违法当事人作出从重罚款制裁,旨在对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失信和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提醒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伪造证据、作伪证、串通虚假诉讼,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一旦实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后果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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