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强迫交易 郭春琪等1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2020-08-27 08:51:47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商洛8月7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吕涛)近日,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商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春琪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

正义网商洛8月7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吕涛)近日,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商州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郭春琪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一案依法进行审理。

商州区检察院指控,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郭春琪先后纠集多人,在商州区沙河子镇张村村境内实施寻衅滋事、破坏交通设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郭春琪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一定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垄断张村村境内丹江河道砂石采运,强揽张村村境内工程,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春琪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对被告人郭春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八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对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参加者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并对其中2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同时,没收该犯罪组织违法所得1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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