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建新房擅自移栽樟树致其枯死获刑

2020-09-18 08:23:26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周秋云 樟树,在江西随处可见,民间就有“无樟不成村”的说法,但未经许可,私自移植樟树也会触犯刑法。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周秋云

樟树,在江西随处可见,民间就有“无樟不成村”的说法,但未经许可,私自移植樟树也会触犯刑法。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9年2月,肖某为建新房,在未办理合法移栽手续的情况下,雇人驾驶挖掘机将门前二株樟树移栽至三四十米远的风景林。移栽后,肖某虽然采取了洒生根粉等措施,但二株樟树萌芽数月后最终死亡。经鉴定,移栽的二株樟树属樟科樟属,树种名为樟树,也称香樟,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移栽的二株樟树立木蓄积1.4916立方米,材积0.8949立方米,价值7000元。

案发后,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移栽二株樟树致死的事实;向村委会赔偿损失3000元,取得谅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为建新房,违反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及办理移栽手续,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Ⅱ级保护树种樟树二株移栽他处,虽采取了洒生根粉让樟树成活的措施,但萌芽数月后仍全部死亡。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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