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练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驾校校长因聘用无资质教练被判刑

2020-12-16 09:49:36 法律FAQ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 通讯员 乔 军 市民严某到驾校学车,没想到在练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才得知,指导自己练车的教练竟然没有教学资格。近日......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 通讯员 乔 军

市民严某到驾校学车,没想到在练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才得知,指导自己练车的教练竟然没有教学资格。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9年10月的一天,严某和其他3名学员在教练秦某的陪同下,开驾校教练车上路练车。其间,严某驾车沿着米东区某路行驶,很快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见对向的红绿灯未显示,严某没有采取制动措施,而是继续开车向前,不料与横向驶来的一辆重型货车撞到了一起。这一事故不但造成车辆损毁严重,还致使后排中间的学员当场死亡,严某和另外两名学员轻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查实,事发时,该教练车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驾驶培训路线行驶;在路口信号灯不明的状况下,秦某未及时指导严某停车瞭望,导致与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交警部门还查实,秦某不具备教练员资格,其所属驾校的校长张某在明知秦某不具备教练员资格的情况下,聘用并指示秦某从事教练员教学培训工作。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货车左侧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货车司机刘某负次要责任,严某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不具备教练员资格,在指导学员参加培训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他人驾驶的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身为驾校管理者,明知秦某不具备教练员资格,仍聘用并指示秦某从事教练员教学培训工作,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事发后,二人均自首,驾校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预付部分赔偿款等情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秦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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