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 驾驶者是否担责?

2021-02-04 21:51:41 法律FAQ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案情】2020年9月,张某驾车下班回家,适逢同事王某顺路,张某便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行驶途中,由于张某驾驶过程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车辆,导致与余某驾驶的......

【案情】2020年9月,张某驾车下班回家,适逢同事王某顺路,张某便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行驶途中,由于张某驾驶过程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车辆,导致与余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两车辆损坏并致乘车人王某严重受伤。

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搭载王某是基于善意的施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损失总额的80%,王某承担20%。

【说法】“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在民法典出台前,并没有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对“好意同乘”驾驶人减轻20%赔偿责任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相关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等,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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