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操作不当致患者左侧肢体瘫痪 萍乡中院二审判决医院担责八成

2021-03-01 09:26:24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周金颉)萍乡某医院在手术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杨某脊髓损伤、肢体瘫痪。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由萍乡某医院......

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周金颉)萍乡某医院在手术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杨某脊髓损伤、肢体瘫痪。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由萍乡某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杨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95912.2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杨某在萍乡某医院入院诊断为项痹(中医诊断),神经根型颈椎病(西医诊断)。住院期间,该医院为杨某施行颈椎间盘髓核次全摘除术,术后杨某出现左侧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相应损失。诉讼过程中,经杨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表明,萍乡某医院在为杨某诊疗过程中,手术操作不当造成脊髓损伤、肢体瘫痪的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致残程度评定为四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萍乡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杨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综合考虑杨某自身体质和病情、保守治疗时间长短、萍乡某医院存在的过错诊疗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等,酌情认定由萍乡某医院对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萍乡某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95912.27元。


二审判决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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