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住│小区楼│

│宅│区(县)街号房号│

│座│胡同│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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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楼间│

│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

│状││

│况│平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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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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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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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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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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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

│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

│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

│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

│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

│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

│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

│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

│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

│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

│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

│,由责任者赔偿。│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

│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

│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

│偿。│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

│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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