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法》第53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第59条规定:“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阻碍军人依法执...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阻碍军事行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中国刑法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