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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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该罪与非罪的界限着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观故意是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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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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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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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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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必须是明知该信息未公开,且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故意,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目前并无规定,具体情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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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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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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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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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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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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