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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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逃汇罪的认定
对于本罪,应注意其与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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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逃汇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根据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I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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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逃汇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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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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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仅以直接的货币交换方式进行商品交易,局限性很大并出现了...[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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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认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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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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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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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本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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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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