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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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民法
地下室的占有使用权应随房屋买卖一并转让
房屋出售后,转让人继续占有使用依据业主共同管理约定所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拒绝将此交付给买受人,转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法认定房屋转让人依据业主共同管理约定而享有的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归房屋买受人享有。 2006年6月,张...[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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