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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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我国邮政法第36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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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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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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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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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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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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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转化犯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这是关于本罪的转化犯的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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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认定
本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邮电工作人员按照刑法机关的通知,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是完全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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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权,...[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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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0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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