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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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量刑标准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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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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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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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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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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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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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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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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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认定
本罪与一般组织乞讨行为的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将组织乞讨罪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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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国家为残疾人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虽然不很完善,但是基本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被组织以乞讨为生,是对其人格...[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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