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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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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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我国1996年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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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窃少量弹药、爆炸物行为是有原则区别的,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个人窃取少量弹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情...[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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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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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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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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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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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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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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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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