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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