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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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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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 本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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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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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案标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案标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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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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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量刑标准
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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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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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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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鉴于涉及人体器官...[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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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立案标准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立案标准: 1、致他人受到伤害而且是重伤害,是故失,而非故意; 2、有受重伤害的事实,且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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