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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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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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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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猥亵儿童罪的概念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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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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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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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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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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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主要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上加以区分和认定。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人员以及其他负责解救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对上述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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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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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强迫劳动罪的立案标准
强迫劳动罪的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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