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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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概念
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严重欺诈发行的犯罪行为。由原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调整而来,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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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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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立案标准
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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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认定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实施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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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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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焦点
全国检察机关在沪设证券期货办案基地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实习生 张海燕 11月12日上午,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在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正式启动。同时,上海市检察机关证券期货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实体展示大厅建成揭牌。最高检、上海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共同为办案基地和研究中心揭牌。 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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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举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邮编:100033 信访投诉电话:010-66210182、66210166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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