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严重欺诈发行的犯罪行为。由原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调整而来,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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