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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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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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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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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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九条[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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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1)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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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
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行为,又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及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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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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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司法解释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细化: 1.分级保护机制:一级保护植物入罪标准为采伐1株或立木蓄积1立方米,二级保护植物为2株或2立方米; 2.价值认定:按市场中间价计算植物价值,无法确定的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意...[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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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为: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即构成本罪。[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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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标准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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