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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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采取收入不记账、虚报发票、虚开假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现金的行为应属违反财经纪律
法院在立案复查该案中,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产生了较大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人兑现奖金福利的行为虽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且能源办所有人员均领取,表面上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特征,但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是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而是直接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而不是单位部分人员私分。[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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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某镇政府动拆迁安置内外勾结型贪污与滥用职权之界分
关于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明知刘某不属于动迁补偿安置对象,仍违规为其办理动迁安置补偿手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万余元,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虽未获取任何好处,但其明知刘某不属于动迁安置对象,亦明知刘某意欲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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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强农惠农资金是否属于贪污罪加重情节中的特定款物
所谓强农惠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投入“三农”领域的各种项目的资金,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套取强农惠农资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这是确定无疑的,争议在于强农惠农资金是否属于特定款物,贪污强农惠...[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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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贪污受贿犯罪中从重情节的适用
贪污罪、受贿罪中的从重情节具有入罪和升格法定刑的功能,“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正确把握贪污罪、受贿罪中从重情节的适用,对确保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具有重要意义。[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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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内外勾结型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贪污罪属于职务类经济犯罪,或称职务类贪利性犯罪,换句话说,贪污罪既具有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具有经济财产犯罪的属性。既然贪污罪具有贪利性的本质属性,那么,公共财物的去向和处理,行为人最终是否占有涉案公共财物以及数额多少,对于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贪污以及区分各行为人责任轻重,具有十分...[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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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河南省焦作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款替上级领导还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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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谢某与拆迁工作人员勾结骗取安置地如何定性(贪污共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164.345699万元,个人分得83.345699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谢某积极缴纳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宣判后,谢某以他不是...[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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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某省体改委副主任以单位名义索要“赞助款”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本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缺乏索贿行为中被索贿人对索贿人行为意图的认知和向索贿人付款之行为指向的目的特征,不属受贿罪性质,应以贪污罪定性。[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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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犯罪之辨析
本案的焦点是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正确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1.村民委员会是否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2.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行为的本质区别。[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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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刑法
湖北省天门原岳口监督所职工张某利用身份产生的信赖行骗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本案定性的关键点在于张某利用他人对自己地区负责人身份的信赖行骗究竟是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还是属于“利用工作之便”。如果张某是“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他人财物,那么本案应当以贪污罪对其定罪量刑;如果认定张某是“利用工作之便”骗取他人财物,本案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则更为准确。[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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