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条: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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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术语
滥用职权罪(crime of abuse of authority)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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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术语
玩忽职守罪(crime of dereliction)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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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量刑标准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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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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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建...[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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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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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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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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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条文: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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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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