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又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超过了法定工时,劳动者没有在合同签订时提出异议。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又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该如何处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如何确定,能否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答:按照《劳动法》第四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发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津贴、补贴、固定性奖金等货币性收入,不能简单地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 定,但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低于当地小时或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小时或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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