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答:《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项规定,下列涉及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应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要求办理的;(2)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交纳的;(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社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的争 议。
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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