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在多重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各买受人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按下列一般原则进行处理:一是登记优先,即支持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的诉请;二是交付优先,即在均未登记的情况下,支持已实际接受出卖人交付的买受人的诉请; 三是合同顺位优先,即在均未交付的情况下,支持合同签订在先的买受人的诉请;四是付款顺位优先,即在同时签订合同或无法确定合同顺位的情况下,支持先行支付购房价款的买受人的诉请。
(2)出卖人已将标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协助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如有证据证明办理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或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房屋交付其他买受人,则支持已经接受交付的买受人的诉请。
(3)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他人的,支持已办理预告登记买受人的诉请。
(4)在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应注意保护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当事人的利益。如: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优先权;已支付大部分购房价款的商品房买受人的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