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应当如何把握?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条规定中的“经受送达人同意”应当如何把握?

答:信息系统由于可能受到硬件设备以及人为原因或病毒等因素影响,存在不能正确及时接受信息的可能性,因此采用电子送达仍具有一定的风险。送达人应当向受送达人进行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保证受送达人对送达中可能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这种风险。为稳妥起见,受送达人应对电子送达有书面同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中)的认可,并事先取得受送达人对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的有效确认证 明。具备上述条件,可视为“经受送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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