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或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应如何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对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或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应如何审查?

答:上述民诉法条款主要为防止个别自然人包揽诉讼从中牟利而设定。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该代理人应当向法庭提交其与委托人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证明。 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不持异议,不建议法庭依职权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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