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
这个问题争议较大。现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如损失说,失控说等。实务界争议也很大。当前较多采用的是失控说和控制说。所谓失控说,是指所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所谓控制说,是指针对被告人而言,其已控制财物。我们认为,控制说比较符合一般规定。由于对象手段环境条件不同,判断是否实际控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在被告人的控制范围。盗窃工厂的财物,脱离场区为既遂,如果是工厂工人的财物,脱离工具箱里,视为既遂。有其复杂性,如无特定监控的室外,移离原处,既视为既遂;金柜打不开,移走,搬出后为既遂。没有出工厂外,也有未遂。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是考虑特点。如商店盗窃,商品离开柜台为既遂。但商店属于超市性质的,不出警戒线为未遂。入户没偷到东西为未遂。
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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