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意见:根据引渡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裁定时,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因引渡请求所指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正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或者被执行刑罚,即具有暂缓引渡情形,应当在裁定中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裁定时,亦应在裁定中作相应说明。国务院在决定准予引渡时,可以同时决定是否暂缓引渡。故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存在暂缓引渡情形作出说明即可,不宜将暂缓引渡作为裁定判项。具体来说,根据不同情况可表述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涉嫌其他犯罪,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其进行刑事诉讼,存在暂缓引渡情形”或“被请求引渡人×××因其他犯罪正在中国被执行刑罚,存在暂缓引渡情形”。
提问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秦昊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刘山煽
引渡案件中存在暂缓引渡情形的,是否应该作为判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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