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意见: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制度旨在对行使诉讼权利存在障碍的当事人,提供保障、支持。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考虑其身心特点及诉讼权利能力受限等因素,赋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以相当于“当事人”地位的相应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但该权利究其根本,仍来源和服务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且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有利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意愿不一致的情形。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本人服从一审判决,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依法产生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法律效果,但仍应将未成年被告人列为上诉人,而提出上诉的法定代理人,应列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审理经过部分载明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等具体情况。
咨询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审庭 王 爽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赵俊甫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但未成年人本人服从一审判决,上诉人地位如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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