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第21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法律文书,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1)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
(2)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
(3)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
(4)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
什么情况下,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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