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第2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1)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调阅有关资料;
(3)听取有关工作说明;
(4)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
(5)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6)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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