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法律FAQ 来源:法律网

民事诉讼中,您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您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您准备或者诉讼十分重要。

 一、举证责任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四)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必须有中文译本。

(六)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收集和保全

(七)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八)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异议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一)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

(十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会向您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若您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三)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十四)您在收到鉴定书副本后,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十五)对有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十六)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可以申请鉴定。

三、举证时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十七)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向您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您可以提交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瑕疵进行补充,人民法院可以再次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十八)您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申请。

(十九)若您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将责令说明理由,并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因为您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对于与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人民法院采纳后将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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