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法律FAQ 来源:法律网

为了让您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我们向您介绍行政诉讼举证制度。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一)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您作为原告,应当提供您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作为原告,您有权向法院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果您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交换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您,过去有些案件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把本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出示的证据隐藏起来,等到上诉过程中再提出。但是根据现行规定,如果您是案件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四) 提供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并签章证明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3.提供报表、图纸、账册等书证的,应附有说明。

(五)提供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一部分。

(六)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七)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2.证人签名或盖章;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八)提供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九)您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十)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案。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十一)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或第三人,如果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您不能自行收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十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您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1.证据持有人的基本情况;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您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十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您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证据名称和地点、保全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理由等事项,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相应担保

(十四)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或第三人,如果您有证据或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提交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可以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不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十五)作为当事人,如果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证据的对质辩论和核实

(十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十七)您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按照行政程序的要求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若应当按照程序提交却未提交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为原告或第三人再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十八)您作为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若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给予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当然,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推定对方当事人给予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按照妨害行政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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