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发[2018]19号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8-10-22

【执行时间】:2018-10-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对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和《意见》精神,自觉承担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切实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期党的“三农”工作的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三农”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意见》针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及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的实际,明确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在司法审判执行工作中深入贯彻新时期党的“三农”理论和工作政策。

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乡村在保障粮食安全、供给农业产品、提供生态屏障、传承传统文化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顶层设计,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原则,把振兴乡村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大任务,对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抓牢把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依法妥善处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农”新篇章中书写人民司法的精彩一页。

二、准确把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断推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向纵深发展

4.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把开展涉“三农”司法审判、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增加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通过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5.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和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大对乡村地区司法资源投入力度,提高乡村司法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着力维护农村基本制度稳定,依法依规支持农村试点地区改革试点工作;坚持依法保障农民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准确把握乡村振兴的科学内涵,积极服务和保障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助推城乡融合发展,依法破除城乡交易壁垒,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坚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助推乡村绿色发展;坚持聚焦审判、因地制宜,立足于发挥审判职能开展服务和保障工作,因地施策,对症下药,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真抓实干、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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