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发[2018]19号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8-10-22

【执行时间】:2018-10-22

22.依法妥善审理污染乡村环境、破坏乡村生态刑事案件。依法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和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犯罪行为,筑牢乡村生态环境安全司法保护屏障。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中探索将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对因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护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3.优化协同审判机制,提升乡村绿色发展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强化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构配置和审判人员培养。建立与公安、检察和环境资源保护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推动构建乡村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对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全方位保护。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

24.大力弘扬社会美德,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维护熟人社会基于血缘、亲缘、宗缘、地缘关系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纽带。注意甄别地方风俗、民族习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通过司法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移风易俗行动中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乡风文明新气象的形成。

25.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乡村和谐家庭建设。对于陷入危机的婚姻,要加强救治,大力弘扬家庭美德,着力维护家庭稳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要注意钝化家庭矛盾,预防因家庭纠纷导致恶性伤害事件发生。引导家庭成员树立行为规范,弘扬优良传统道德,培育家庭美德。积极巩固有利于家庭稳定的财产制度和情感基础,着力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6.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保护伞”。

27.依法惩治危害农村社会安全的犯罪,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乡村和谐稳定。依法妥善审理因婚恋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引发的刑事案件,做好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充分尊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农村风俗和生活习惯,审慎审理因农民日常生产生活引发的刑事案件。将依法惩处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从源头上防范农村各类犯罪,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

28.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力度,在涉农案件执行领域树立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价值导向。注重发挥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等基层工作者的重要作用,加强执行和解,增进邻里和睦,促进乡村稳定。将执行过程与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效对接,与乡规民约、善风美俗建设有效对接,不断推进乡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六、树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理念,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9.准确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积极搭建法治与德治的桥梁,促进完善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充分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坚持寓德治于法治,用法治促德治,让柔性的道德获得有力的推行,使道德与法律相得益彰。通过发挥司法审判的道德引导、行为规范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依法打击农村基层“微腐败”“蝇贪”,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助力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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