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八)其他项目,是指其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引领性、带动性、辐射性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其总投资额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总投资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总投资额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作出调整。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实施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实施项目,是指列入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续建项目以及拟于当年开工的新建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已经完成方案论证拟进入或者已进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的项目。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标准和条件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重点实施项目或者重点前期项目申请:

(一)中央和省、部属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第三项规定项目的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范围内的申请项目进行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园区管委会同意后,转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申请重点实施项目或者重点前期项目,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前期审批情况及下年度的投资计划或者前期计划等内容,并对申请材料所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汇总,经征求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重点实施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的建议名单,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申请列入国家、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遴选,经征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重点实施项目或者重点前期项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投资计划调整、不符合新的产业投资导向等情形的,或者因项目前期工作提前完成并符合重点实施项目标准和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重点实施项目或者重点前期项目名单作出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库管理制度,将已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已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列入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库管理。

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实行年度滚动管理,有关单位可以与重点建设项目同步提出申请。

列入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库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可以优先确定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或者重点前期项目。

第三章 项目推进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计划经批准公布后,由市人民政府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指导和考核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管理单位,是指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计划确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者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本级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计划;

(二)及时协调解决影响项目实施或者项目前期推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和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等控制措施;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61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