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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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推进情况或者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或者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对难以协调解决或者项目推进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报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法落实项目法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建设工期。

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办理招标投标事项。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应当为重点建设项目开设专门窗口,优先受理和安排招标投标工作。

重点实施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进度、建设管理、安全生产以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出、纠正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稽察计划和方案,采取跟踪项目进展、开展现场检查、复查整改措施等方法,依法实施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从批准项目建议书到项目竣工的全过程稽察。稽察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点实施项目后评估实施细则,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市和县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制度,组织协调、帮助解决联系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部分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作为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联系项目,商市有关职能部门确定领导干部联系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干部挂职重点实施项目制度,协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协调、处理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中确定一批重大项目,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选派一批市、县级机关或者单位的干部赴重大项目建设单位挂职。

第二十二条 年度重点实施项目确定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重点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挂职干部,与项目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基层联络组织。

基层联络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内部联系、沟通,通报施工计划、项目进度,收集建设项目周边群众意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发现影响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或者潜在风险的,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代办经理人制度。代办经理人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代理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相关手续,或者协调其他相关前期工作事宜。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中确定一批重大项目,商有关职能部门选派一批市、县级机关或者单位的干部担任重大项目代办经理人。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与服务工作,优化或者依法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宜或者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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