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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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电梯改造或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组织日常巡查,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对拟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承接查验,并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四)在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显著位置 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其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制停按钮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

(五)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六)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其中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七)制定电梯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定期组织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费用收支明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电梯发生故障或经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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