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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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以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停用电梯或被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切断电梯主电源。

停用期已经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以重新启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以重新启用。

报废或转让的电梯需要拆除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第二十七条 电梯所有权人有权查阅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发现电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约请原电梯制造单位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一)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二)电梯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需要移装的;

(四)运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需要电梯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之一。

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的相关费用。

共有产权的电梯,其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费用。

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事故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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