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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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识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三)毁坏《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四)采用非安全手段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安全乘梯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任职。

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施工设备、检测仪器和应急救援电话,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公开已经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负责落实电梯维护保养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使用管理单位签字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对新安装电梯承诺免费维护保养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降低维护保养质量。

第三十二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6个月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作好记录;

(三)维护保养合同、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该在变更后15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四)逐台建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及时记录电梯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等情况,并至少保存4年;

(五)定期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4年,鼓励作业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资格;

(六)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人均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得超过规定要求;

(七)进行电梯定期检验前的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八)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当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中对消防电梯中的消防功能、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应当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九)更换的电梯主要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十)对已经装设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实施远程动态监测;

(十一)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救援解困。

第三十三条 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六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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