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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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将电梯轿厢出入口作为监控重点区域;

(六)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七)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予以劝阻;

(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进行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消除前,暂停使用电梯;

(九)发生电梯乘客被困事件时,迅速组织救援,并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

(十)配合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出现破损,或者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单位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因建筑物改造、维护等原因,电梯需要停止使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恢复使用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二十三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或者明示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长时间强制开门,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将电动自行车驶入轿厢;

(五)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六)房屋装修时将乘客电梯作为货梯使用;

(七)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

(八)毁坏电梯的零部件或者标志;

(九)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十)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电梯的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住宅小区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管理规约中有规定的,可以专项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维护。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列账,制定支出明细列表,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支出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已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旧住宅区改造和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国家、省相关电梯维护保养规范的规定。

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报所在地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零部件供应等进行确认,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条 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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