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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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建立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未组织救援并抚慰被困乘客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维护保养委托给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实施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列账,或者未按照期限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相关信息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发生变更未将变更信息备案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的;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在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电梯的;

(五)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并保存的;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在年度自检中未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的;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项规定,未将监测装置纳入维护保养范围的;

(九)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维护保养计划的;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在电梯显著位置标示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投诉电话的;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

(四)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情况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将逾期未申请检验的情况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管理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非公共场所安装的,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的《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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