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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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三十一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二)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护围栏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应当派专人保护现场施工安全;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标示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投诉电话;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

(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属安全保护装置的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六)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七)至少每年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八)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的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九)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在年度自检中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十)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的,应当将监测装置纳入维护保养范围。

第三十二条 维护保养单位的应急救援电话应当保持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所在地为城区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电梯位于其他区域的,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情况报告。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检验和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检验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现场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使用管理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

(三)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四)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

(四)运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电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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