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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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参保单位应当通过在本单位张贴公告、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等显著方式,每年定期公布本单位社会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总额控制下按照病种、人头和服务单元等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具体办法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管理,有效利用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和监控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规范上传信息;符合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审核工作完成后次月底将相关费用支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等;

(四)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发现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医疗资源配置、参保人员分布等管理服务的需要,制定并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评估规则和评估程序;

(二)检查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审核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存在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结算、监控系统,对定点医药机构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实施监管;

(四)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消除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五)依法受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查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及运行分析情况;

(二)按照规定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本单位网站、服务窗口、公开专栏等载体,依法主动、定期公开社会医疗保险费征收及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二)集中收取社会保障卡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替非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

(四)财务和药品进销存数量与实际销售不符;

(五)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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