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以上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对拼装电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在本市不能登记或者无法上道路行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拒不退换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未依法向购买者提供发票的,由税务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动车号牌(标牌)未安装在指定部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行证)和号牌(标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行证)和号牌(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并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依法办理登记证书、行驶证(通行证)、号牌(标牌)补领或者换领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驾驶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临时通行证和特种标牌失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拼装机动车予以处罚并收缴。

第四十七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一)至(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六)至(十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驾驶人未年满十六周岁的,还应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和监管。

第四十八条 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行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电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不在其专用通道内或靠车行道最右侧行驶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并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驾驶电动车从事载客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电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给予的罚款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拒绝接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

对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法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826-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