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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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4年。

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机动车行驶证由本市公安机关核发,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经营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同期巡游车价格。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并符合以下具体标准:

(一)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5T及以上,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8L及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二)新能源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续航里程不少于200km,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三)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前款车辆标准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车辆标准。

根据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者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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